北京高等秘書研修學院修改章程
公 告
根據上級要求,北京高等秘書研修學院擬修改章程,在章程中明確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參與決策機制和黨務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內容。把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章程,請各有關部門一周內提出意見和建議。
北京高等秘書研修學院
2022年2月15日
北京高等秘書研修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北京高等秘書研修學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單位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大興區榆垡鎮榆祥路9號。
第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王世紅、蔣永偉、王燕。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所辦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人民幣;出資者:王世紅,金額:40萬元人民幣;出資者:蔣永偉,金額:30萬人民幣;出資者:王燕,金額:30萬人民幣。
本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高等教育培訓。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黨組織負責人、院長、職工代表、社會賢士等有關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計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校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設有監事,其成員為1-2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黨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的設立及隸屬關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榆垡鎮黨委。
第二十五條 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學院黨支部是黨在民辦學校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學院黨支部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院黨建工作。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書記的產生。學校黨支部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書記由學院依照黨章和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學院黨組織班子與學院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黨員院長、副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院黨支部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院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院黨支部參與討論研究,經黨組織會議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院黨支部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院黨支部與理事會、監事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院黨支部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院黨支部對學院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院長工作報告以及學院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九條 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范黨員組織關系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院黨支部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三十一條 黨建工作保障。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黨辦,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工作。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二條 黨組織工作和自身建設等,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院長。
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部門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債權,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2年2月2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